考虑是否自觉报告负责的公共主管部门

考虑各个相关法域内可能的报告选项范围,并确定您将提交报告的相应机构以及是自愿报告还是强制报告。

企业要考虑是否自觉报告给监管机构。 各个司法体系中自觉报告的规则相差很大。 在某些法域或部门,可能在调查阶段初期就有自觉报告的义务。 比如,在英国,金融服务业必须以公开且配合的方式和英国金融服务局交涉,一旦出现需要注意的问题,金融服务业必须迅速上报。

在其他有自觉报告系统的国家,可能自觉报告的动机会很强烈。 在卡特尔案件中,这包括大量减少处罚,甚至完全免于民事赔偿和刑事诉讼。 例如,在美国,企业可能会选择自觉报告司法部贿赂和贪腐案件,然后达成暂缓起诉协议。 2014年2月,英国也开始实行暂缓起诉协议。

在有些法域,法院在量刑时可能并不采纳减轻处罚保证。因此,您最好向当地律师咨询。

根据个案情况考虑报告或不报告可能产生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

  • 特定的监管机构或检察官对报告的事件作何反应
  • 您需要评估第三方(例如银行或合同相对方)作出实施披露的风险,并制定相应方案。 如果您认为此风险很大,则可以抢先披露
  • 尤其须考虑:向某个法域内的一个主管部门报告有可能被转发至该法域和其他法域内的其他主管部门。 国内层面和国际层面的监管机构和检察官之间的信息共享都非常普遍

如果您尚未寻求外部法律意见,最好在该阶段寻求。 决定是否报告可能非常关键,多数情况下外部法律意见具有显著价值